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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)施姓老翁被控與女兒有嫌隙且關係不睦下,涉嫌提供資料給友人,要他們上臉書發文,毀損女兒名譽;高等法院今天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判處施男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。
判決指出,施男被控涉嫌在民國105年12月,先後向陳姓及林姓友人抱怨自己的女兒不孝後,提供女兒的資料給他們,並教唆友人上網發文。
陳姓及林姓友人先後在臉書某社團發文,指謫施男的女兒「逼迫自己的親爸爸至租屋處居住」「比畜生都不如的敗類」等語,施男因此吃上官司。
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,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、教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,分別判處施男4月、3月徒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,得易科罰金。
全案經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認為,施男在審理時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,犯後態度與原審審理時已有不同。
此外兼衡施姓男子與女兒屬人倫至親,他的犯罪動機、目的,是因不滿女兒處理家庭事務的態度,以及考量被告目前仰賴友人夫婦照顧及老人年金收入支應開銷、原判決對施男與2名友人均量處同樣之刑並非妥適等情況,因此改判施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。
本案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得上訴,加重誹謗部分則不得上訴。(編輯:李錫璋)10709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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