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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航監理遇勞基法變矛盾 考驗交通部勞動部
2018.8.11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hel/201808110198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1日電)兩年前華航空服員罷工喊「過勞」,最近桃園市機師工會通過罷工投票,訴求之一也有改善過勞。當民航局的監理法規遇上勞基法卻產生矛盾,要如何解決,考驗交通部與勞動部。

交通部民航局為維護飛航安全,參考國際及歐美先進國家標準,訂定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」,有關機師或空服員的飛行時間、執勤時間、休息時間等,都有明確規定。

不過,近幾年,勞動單位對中華航空、長榮航空飛航時間實施勞動檢查時,採用勞動基準法,並開出罰單,民航局為航空公司抱不平,但對飛航監理法規遇上勞基法引起的矛盾,也束手無策。

交通部長吳宏謀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,針對上述問題,會請民用航空局深入了解,尋求解決之道。

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受訪說,在飛航安全考量下,航空公司的飛航時數檢查,應可討論是否有檢討空間。

根據民航局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」對機師或空服員的工作時間規定,完全與國際同步,例如:連續24小時內,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。

又例如國際航線,飛航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,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未超過8小時,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;如國際航線飛航時間超過8小時,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18小時以上休息。

華航及長榮都表示,自訂的飛航時數管理,不但符合民航局的規定,在人力派遣上還優於民航局的規定。例如,民航局與國際同步規定,派遣3名機師執行任務,可飛16小時,但華航現在只要航程13.5小時,就派4名機師執勤;長榮的多倫多、芝加哥、洛杉磯等航線,回程13至14小時,都已改派4名機師。

根據民航局提供的飛航時數專案檢查報告,並未發現華航及長榮違反規定。

雖然民用航空業是政府公告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行業,也就是勞雇雙方可自訂彈性工作時間,報請地方勞動機關備查就可以。

民航局不具名官員卻發現,現在勞動機關對華航及長榮的勞雇契約都未備查,勞動檢查時就用勞基法的規定。

但是,機師、空服員的工作時間有執勤與飛行,機上與外站休息,甚至飛機因天候或航管因素增加的地面停留時間,都列入計算薪資的執勤時間,和一般固定上下班計算工時的工作不一樣,因此,官員認為,用勞基法來認定違規超時,並不合理。

根據監察院在民國105年底,對當年華航空服員罷工的調查報告,指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施行迄今存有許多問題,尤其在工作時間的認定上,勞資雙方時有不同見解,衍生爭議,勞動部應妥予研議,檢討改善。

開南大學空運管理學系副教授盧衍良說,航空運輸具有國際性,許多議題都必須以國際的角度思考,尤其,台灣四面環海,對外交通就是高度仰賴航空運輸,任何涉及航空的政策法令,都必須要從全球性的觀點切入,不宜只關注在台灣的活動。

盧衍良認為,勞基法針對一般勞工的勞動條件進行規範,但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」中,對於組員飛航作業的時間定義項目與規範內容,遠比勞動部的法令還要來得嚴謹與多元,若以較為籠統的勞基法框住相對具有嚴謹遵循國際規範的「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」,作法值得商榷,也應更審慎評估利弊。

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科學系教授戴佐敏也說,運輸業原本就不能用一般行業標準去規範,尤其假日往往又是運輸業最忙的時候,如果用地面的思惟去管理在天上的工作,勢必影響航空產業的競爭力。

戴佐敏指出,現行有關民航法令規範,都不會有飛安的問題;同時,她認為,任何勞資爭議都可協商,工作飛行時間也可單獨經由勞資協商訂定,但選擇從事運輸業,就應該認識運輸業特性。

另一方面,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發言人陳祥麟是華航機長,他說,因有一些航班安排並不理想,機師執勤時間雖合乎規定,但會讓機師易感疲累,工會希望能改善。

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事故調查組組長李延年說,過去台灣發生過的多起飛安事故,確實發現疲勞是事故潛在因素之一,但疲勞不等同過勞,也不代表超時工作。

他表示,現在已有先進的軟體可檢視航空公司的班表,是否會讓機組員處在瀕臨疲勞的臨界點,長榮航空、台灣虎航都已安裝,華航年底前也會安裝,希望可以提早注意機組員可能瀕臨疲勞的問題。(編輯:梁君棣)107081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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