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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9日電)金管會近日發布3原則,非金融業董座兼任金控副董,僅限不具公文准駁權的陽春副董;金控董總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,須出具承諾書;金控副董兼任非金融董總職務,須檢核是否具首長性質。
此函令也被外界視為是「富邦條款」。
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、徐永明等人,日前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表示,包含富邦集團、遠東集團皆涉及「產金不分」。以富邦來說,台哥大董事長蔡明忠兼任富邦金控副董事長、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則兼任台哥大副董事長。在遠東部分,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則兼任遠東商銀副董事長,質疑違反金管會產金分離原則。
為此,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當時表示,已請富邦金控說明蔡明忠、蔡明興在台灣大、富邦金,分別擔任董事長、副董事長的分工與權責,並在1個月內處置。
金管會近日更提出函令說明,針對產金分離公布3項原則,首先非金融業董座若要兼任金控或銀行副董,只限擔任不具公文准駁權的「陽春副董」;其次,金控董總若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,例如蔡明興兼任台哥大副董,須出具承諾書,承諾未違反產金分離原則。
第三,金控或銀行副董有兼任非金融產業的職務,須自行檢核其副董職務是否具備「實質首長」(意即掌握實權)的性質,若有,應在一定期間內,修正內部分層負責機制,以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的公文簽核流程,並列入內部控制查核項目,由稽核單位持續控管。(編輯:黃國倫)10708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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