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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1日電)交通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,已印製235萬份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,分送至各地方政府,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長明天起可向地方政府申請。
交通部表示,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明包括「孕婦健康手冊」、「兒童健康手冊」、手冊所附或地方政府核發的「停車位識別證」或「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事證(如兒童健保卡)」,孕婦(兒童)健康手冊就可做為使用停車位的識別證明。
因考量孕婦產檢及兒童就醫需隨身攜帶健康手冊,交通部另製作停車位識別證,明天起發放。
交通部說,今年7月底前領有孕婦(兒童)健康手冊者,可持手冊向地方停車主管機關協調的相關單位申請停車位識別證;8月起,初次產檢的孕婦及新生兒,由各地衛生所及醫療院所在發放手冊時夾附停車位識別證。
明年新版孕婦(兒童)手冊完成後,使用新版手冊內印製的停車位識別證。民眾如需確認各縣市的發放窗口或有相關問題,可直接洽詢當地1999縣(市)民服務專線或當地停車主管機關。
交通部說,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是屬於友善孕婦及育兒家長的便民措施,提供孕婦及兒童上下車使用,基於駕駛人及乘客多數時間都不在場,以停放的車輛前擋風玻璃內放有停車位識別證明,認定為符合資格。
若有民眾檢附上下車的駕駛及乘客都未符合資格態樣的具體事證,則視為違規占用。交通部請一般民眾將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留給孕婦及育兒家庭上下車使用。
交通部表示,108年6月29日起,將對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者,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,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。
交通部提醒,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,提供民眾申辦業務的政府機關、鐵路車站、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、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、設有兒(產)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、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,應依規定設置孕婦、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;若107年12月16日以後仍未設置,可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。(編輯:黃于)10707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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